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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政策
教职工人事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   2014年12月08日 15:05
作者    责任编辑   冯英豪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教职工人事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学院教职工的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和明确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一、人员招聘  

1. 每年九月份由各院(系)根据来年招生人数、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需要提出新学年教师需求计划,经院(系)负责人签字后于9月20日前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院领导审批。  

2. 行政及教辅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或补充人员,应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职工增补申请表》报人力资源部,院长批示意见后由人力资源部执行。《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职工增补申请表》可从学院网页上“人才招聘”栏“人事表格”中直接下载。   

3. 对经审批确定的各部门新的岗位需求,统一由人力资源部发布招聘信息。人力资源部根据不同的教职工需求选择相应的招聘渠道。   

4. 对教师的补充招聘,学院将根据情况参加相关的招聘会;对市场紧缺专业人才,学院视情况组成招聘考核小组参加有关高校的应届毕业生供需见面会或举办专场招聘会。
二、面试考核 

1. 应聘人员需要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应聘人员登记表》,或发送简历至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对照招聘条件初步筛选后,由院领导或相关院系(部门)进行专业筛选后报院长审批面试。   

2. 考核工作遵循“严格把关、综合评价、择优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  

3. 人力资源部制定面试计划,经院长审批后实施。   

4. 学院组成由院领导、用人院(系、部门)负责人、相关专家、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为成员的面试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与应聘人员有个人利害关系的考核小组成员应退出考核工作。考核小组成员要在《面试考核记录表》中填写对应聘人员明确的面试评价意见,人力资源部统一汇总后报院长审批。   

5. 面试时应尊重应聘人员,营造良好的面试环境和氛围,不提问使应聘者难堪的、与考核目的无关或者明显带有歧视性的问题,考核过程应体现出学院尊重人才、爱惜人才的形象。   

6. 考核小组成员不应对考核结果向考核对象进行表态或表明倾向性的意见,应聘人员提出有关待遇等问题应由有关负责人解答。
三、录用签约  

1. 学院录用的所有教职工必须经院长签字确认。   

2. 人力资源部根据院长的签署意见通知被录用人员报到时间及注意事项,并在约定的报到时间前及时将《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新教职工报到须知》(以下简称《报到须知》)发给被录用人员。  

3. 学院与被录用的应届毕业生签署《毕业生就业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人力资源部将《毕业生就业协议》寄送毕业生所在学校的就业指导部门并约定应届毕业生具体报到日期。学院与被录用的其他人员直接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中应约定被录用人员具体报到时间,被录用人员应保证按约定时间报到,同时双方约定违约金。  

4. 被录用的教职工应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如提供虚假信息,后果由当事人承担;一经发现,学院将不予录用或解除聘用合同,并保留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
四、新教职工报到 

1. 被录用人员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到人力资源部报到,逾期不报到又未请假者,视为放弃该职位。  

2. 被录用人员报到前应详细阅读《报到须知》,报到时应注意携带《报到须知》中要求的全部材料。   

3. 被录用人员办理完毕报到手续后,持人力资源部出具的《报到通知单》到相关部门报到。
五、人事档案管理 

1. 教职工须提供详尽的个人资料、学历证明、家庭状况、住址及联系方式,如资料有所变动,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修改档案记录。   

2. 人力资源部对教职工人事档案进行审查无误后,及时将教职工的人事档案移交学院档案馆。  

3. 新教职工应及时调入人事关系和档案,中共党员应及时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应届毕业生因原学校档案投寄等原因,可以有一定的档案延迟期,但自本人报到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六、聘任合同(聘书)签订  

1. 应届毕业生自入职之日起签订正式聘任合同,其他人员在录用时签订聘任合同,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合同期满双方协商是否续签;特殊情况,聘期另行规定;合同结束日期以合同到期时的学期结束日为准。   

2. 学院与暂未调入人事关系及退休返聘教职工签订聘书,一年一签,期满后协商是否续签。
七、试用期管理  

1. 教职工的试用期为六个月(不含寒暑假)。   

2. 凡在试用期内,教职工离职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离职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正常办理离职手续,但承担教学任务的仍需完成教学任务。凡未按规定擅自离职的教师,离职当月工资不予结算,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3. 试用期期满前一周,由本人提出转正申请,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职工考核表》(转正);按照上级考核下级的原则,由所在部门及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集中送院长审批,考核材料由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案。对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由人力资源部向其本人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及时办理离职手续。试用期结束期限在学期末或下学期初的,均在学期结束前进行考核。
八、考勤管理  

具体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九、福利待遇  

1. 学院给予被录用教师报销面试时的往返路费,各院(系)应于九月份统一报财务部,按学院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2. 教职工的岗位分为教师、行政管理及教辅岗位。被录用人员的人事关系及档案调入学院后,其待遇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并按开发区的相关规定缴纳保险和公积金;调转的教职工将保险和公积金关系转入学院后由学院按规定开始缴纳,接转前由教职工本人负责。   

3. 应届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六个月档案未到的,学院将暂停发放采暖费等福利,直至人事关系和档案到学院为止,恢复后不再补发停发期间的采暖费等福利。   

4. 教职工(不含退休返聘人员)自报到之日起六个月人事关系和档案仍没有调入学院的,当事人必须向人力资源部书面说明相关情况,次月起按返聘教师对待;十二个月仍没有调入的,次月起按外聘教师对待。自人事关系和档案调入后的次月起恢复原待遇。遇有特殊情况时需经院长特批。   

5. 教职工试用期转正后,人事关系及档案调入的按学院的相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并按学院财务规定予以报销探亲差旅费。   

6. 退休人员每月按学院规定发给工资,讲课酬金每学期末一次性结算;外聘教师讲课酬金每学期末一次性结算。   

7. 凡人事关系和档案不在学院的教职工(包括退休返聘、内退、部队退役、外教及部分后勤教辅人员)待遇均按退休返聘教职工对待。   

8. 学院在寒假和暑假前给教职工发放奖金。
十、培训  

教职工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教师资格培训、岗位培训及在职进修,岗前培训和教师资格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岗位培训由用人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教职工的在职进修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职工进修学习管理办法》。
十一、教师职称评定  

具体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师职称评定暂行办法》。
十二、职务聘任 

1. 各部门教职工有职务变动的,由各部门提出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院领导批准,发文公布。   

2. 公布后,填写职务变动审批表,并装入个人档案。
十三、考核及奖惩  

1. 教职工的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和年终考核,具体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职工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2. 教职工的日常奖励种类分为特别贡献奖、教育教学优秀奖、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分别于每年的九月和年终进行。  

3. 教职工为学院争得荣誉,学院将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4. 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职工违规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十四、特聘教师管理  

具体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特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十五、退休返聘教职工管理  

具体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聘用退休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十六、外聘教师管理  

具体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外聘教师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提供外聘教师花名册,并将外聘教师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证、工作证、最高职称证等复印件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十七、聘用的终止及离职办理  

1. 教职工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院领导审批。申请批准后,人力资源部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及离职教职工本人办理离职手续,并及时办理保险及公积金转接手续。   

2. 教职工如未办理离职手续则不予核发工资。   

3. 经批准后的离职教职工应尽快办理人事关系、保险、公积金及档案转出手续;如离职超过两个月仍不办理转出手续,学院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4. 经批准离职的教师仍需完成教学任务。   

5. 教职工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学院的规章制度,学院不必提前通知教职工即可解除聘用合同。   

6. 教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人力资源部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二○○八年十一月第1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