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概况

人事政策
考勤管理规定
时间   2014年12月08日 15:08
作者    责任编辑   冯英豪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院日常考勤管理,规范教职工工作行为,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出勤实行坐班制和有条件不坐班制两种考勤形式 

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如下:行政管理人员、分院(系、部)负责人、系主任、实验中心(室)主任、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辅导教师、专职导师、实验和实践教师及教学辅助人员(包括网络信息中心、图书馆及后勤等部门);坐班制教职工 

为加强学院日常考勤管理,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坐班制和有条件不坐班制两种上班制度
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如下:行政管理人员(不含副院长及以上院领导)、分院(部、中心)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辅导教师、专职导师、教学辅助人员(包括工程实践中心、网络信息中心、图书馆、体育馆及后勤维修等部门工作人员)。
其他教师实行有条件不坐班制,即每周4天坐班,每位教师不坐班的时间由各分院(部)安排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实行有条件不坐班的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导师工作职责,参加学院、分院(部)、教研室通知的一切会议和活动。
所有教职工上下班均须刷考勤卡,自觉履行学院的规章制度。每位教职工都应随时保持通讯畅通,便于工作联络。
二、考勤
1. 教职工上、下班,由本人进行考勤刷卡,严禁他人代替刷卡;凡代刷卡者和被代者一经发现立即辞退。
2. 坐班的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准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
3. 各部门考勤员要严格按每天实际发生的人员出勤情况(包括迟到、早退、病假、事假、出差等),实事求是地在《人员考勤表》上详细记录。
4. 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各部门考勤员要将负责人签字后的《人员考勤表》及《教职工公事外出未打卡情况记录簿》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作为核算工资的依据,过期不报由考勤员承担后果。若发现人员考勤与刷卡不符,其所在部门又没有说明,则以刷卡为准。非因公未打卡的要将忘记打卡、未带卡、丢卡等情况写出说明材料,一次一报,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一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
5. 每月考勤时间从1日至当月结束日。
三、事假
凡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去办理与学院工作无关的事情,均需申请事假,申请事假的手续见第十一条。
不坐班的教师凡因个人原因经批准的调课均视为事(病)假,按事(病)假手续办理。
事假按实际天数扣发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为岗位工资与岗位津贴之和(下同)。
四、病假
1. 教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上班的,可申请病假,申请病假的手续见第十一条。
2. 教职工病假期满尚未痊愈,须及时续假,并补办续假手续。
3. 病假按实际天数扣发基本工资的50%。
五、旷工及迟到、早退
1. 对于未办理请假审批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教职工,按旷工处理,每旷工一天扣发200元,并按学院相关规定予以全院通报批评。
2. 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内的均根据刷卡记录按次数计算,每次扣50元。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每次1小时以内),按旷工1天对待;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每次按旷工0.5天计算;超过3小时,每次按旷工1天计算。
3.一个月内旷工累计2天或全年累计旷工4天,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承担违约责任。
4. 凡无故不参加学院和部门规定参加的会议和活动者,以旷工1天处理。
六、加班
1. 加班是指实行周40小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教职工,在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以外进行的超过一小时的学院或部门安排的工作。下列情况不视为加班,不计算加班费:
(1)在寒暑假进行的教学管理工作、招生就业工作(指招生就业部员工进行此工作)、安全保卫工作、网络信息中心机房保养和维修等工作、实践中心实验室的维护及更新等工作、后勤保障等工作;
(2)教辅部门工作人员假期值班、行政值班;
(3)因工作岗位需要安排的日常辅导老师值班、安全保卫工作值班;
(4)公休日、节假日、假期出差由学院全额负责费用的;
(5)公休日、节假日、假期由学院统一安排正常上班、学习、活动的。
2. 加班时长按实际加班时间(小时)计算;整晚加班可以睡觉的,按4小时计算。
3. 各部门加班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填写《加班审批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再报主管行政的副院长审批。加班人数较多或加班时间较长要经院长批准。凡事后报送《加班审批表》的不视为加班,不享受加班费。
4. 经批准后的加班,要在加班结束后及时将加班执行情况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加班费每月十五日前由人力资源部做表,经审批后随工资一起发放。
5. 加班的教职工必须及时打考勤卡,确有原因不能打卡的,由相关负责人统一把不能打卡教职工的名单及事由提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没有打卡或没有事前备案的不视为加班。
6. 加班费的计算:加班费以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按国家法律规定计算。
7. 各部门要对加班严加控制和审核,如发现有不实情况,将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职工管理处分暂行办法》处理,人力资源部对加班情况负有检查职责。
8. 夜间、公休日、节假日、假期上课的教师按课时计交通补助,不另计加班费。
9. 在夜间、公休日、节假日、假期进行的各类值班工作,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计发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不再报销交通费。
10. 学院领导不计加班。
七、探亲假
1. 教职工实行探亲假制度并安排在学院寒暑假期间进行。
2. 在学院工作满一年以上且人事关系和档案已调入的未婚教职工,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在学院工作满一年以上且人事关系和档案已调入的已婚教职工每四年享受探亲假一次。探亲的对象指本人父母、爱人。教职工改变探亲地的,必须在其探亲对象居住地或工作地变化满一年后。
3. 探亲假按《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职工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报销往返路费;每年四月和九月集中办理两次,过期不再办理。
4. 去国外探亲给予每次500元探亲补助。
八、产假
1. 女教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为十五天)。难产(含剖腹产)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
2. 女教职工晚育(二十三周岁零九个月以后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六十天。
3. 女教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4. 育龄妇女上环,持医院证明休假两天。
5. 晚育的,男教职工享受护理假期七天。
6. 产假期间,女教职工的工资按学院规定发放,同时将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统一报医保中心核发产假工资及相关生育费用。
7. 学院给予初婚首胎的教职工200元礼金,由学院工会统一办理。
九、婚丧假
1. 教职工结婚休假三天。晚婚的(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教职工休假十天,婚假只能一次性连续休完。自结婚证领证之日起超过两年不休婚假的不再享受婚假。
2. 教职工直系亲属(含父母、子女、配偶父母)死亡时,丧假三天;直系亲属在外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3. 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常,并给予200元礼金,由学院工会统一办理。
十、假期计算
事假、病假、婚假、产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日、法定假和寒暑假在内。丧假包括寒暑假在内,但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十一、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1. 所有教职工事假均须事前办理书面请假及批准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普通教职工事假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5天之内(含5天)分管副院长同意后经主管行政的副院长签字批准;事假超过5天由院长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的由分管副院长批准,3天及以上的由院长批准;院级干部请假,需院长审批。
2. 病假1周之内(必须有正规医院的病休诊断证明,下同)(含1周)由部门负责人批准,病假一个月内的由主管行政的副院长审批,超过一个月由院长批准。部门负责人、院级干部病假需院长审批。
3. 产假、婚丧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4. 上述各类假均需填写《请假审批表》,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否则以旷工处理。
5. 教职工请假被批准后,其工作要有交待,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十二、出差
1. 教职工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院长批准;部门负责人出差三天以上(含三天)均需院长审批。
2. 教职工出差均需填写《出差审批表》,作为报销差旅费的依据,无《出差审批表》财务部门有权不予报销。
十三、探亲假、产假、婚丧假仅适用于人事关系调入学院的教职工。
十四、教职工出勤情况将作为对教职工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五、各级负责人要以身作则,保证考勤管理制度切实有效执行。
十六、本规定自2011年春季学期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原《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人员考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不含副院长以上院领导)上下班需刷考勤卡。 

其他教师实行有条件不坐班制,上下班不需刷卡。实行有条件不坐班的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各院(系、部)有关规定,履行导师工作职责,参加学院通知的一切会议和活动。有条件不坐班教师的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管理,由各院(系、部)制定管理办法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教职工均须严格遵守学院考勤管理规定,自觉履行请假手续。每位教职工都应随时保持通讯畅通,便于工作联络,否则,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考勤 

1. 坐班的教职工上、下班,由本人进行考勤刷卡,严禁他人代替刷卡;凡代刷卡者和被代者一经发现给予辞退。  

2. 坐班的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准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  

3. 各部门(部门是指机关、教辅的部、室、中心、馆及院(系、部),以下同)考勤员要严格按每天实际发生的人员出勤情况(包括迟到、早退、病假、事假、出差等),实事求是地在《人员考勤表》上详细记录。 

4. 每月3日前(周六、周日顺延)各部门考勤员要将负责人签字后的《人员考勤表》及《教职工公事外出未打卡情况记录簿》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作为核算工资的依据,过期不报由考勤员承担后果。若发现人员考勤与刷卡不符,其所在部门又没有说明,则以刷卡为准。因故未打卡的除填写在《教职工公事外出未打卡情况记录簿》上,还需要将忘记打卡、未带卡、丢卡等情况写出说明材料,一次一报,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一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  

5. 每月考勤时间为1日至月末。
三、事假  

凡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去办理与学院工作无关的事情,均需申请事假,事假手续见第十一条。对教职工申请事假要严格审核和控制。  

不坐班的教师凡因个人原因经批准的调课均视为事(病)假,按事(病)假手续办理。
事假按实际天数扣发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为岗位工资与岗贴之和(下同)。
四、病假  

1. 教职工因病治疗或住院应及时办理病假手续并提供医院《诊断书》,病假手续见第十一条。 

2. 教职工病假期满尚未痊愈,须及时续假,并补办续假手续。  

3. 病假按实际天数扣发基本工资的50%。
五、旷工及迟到、早退 

1. 对于未办理请假审批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教职工,按旷工处理,每旷工一天扣发200元,并按学院相关规定予以全院通报批评。  

2. 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内的均根据刷卡记录按次数计算,每次扣50元。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每次1小时以内),按旷工1天对待;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每次按旷工0.5天计算;超过3小时,每次按旷工1天计算。  

3. 连续旷工2天或一个月内旷工累计两天或全年累计旷工4天,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承担违约责任。 

4. 凡无故不参加学院和部门规定参加的会议和活动者,以旷工1天处理。
六、加班  

1. 加班是指周40小时工作制的坐班教职工,在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以外进行的超过一小时的非日常岗位工作。加班一小时以上,四小时以内按半天计算;四小时以上(含四小时)按一天计算;晚上值班按半天计算。 

2. 各部门加班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填写《加班审批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再报主管行政的副院长审批。加班人数较多或加班时间较长要经院长批准。凡事后报送《加班审批表》的不视为加班,不享受加班费。  

3. 经批准后的加班,要在加班结束后及时将加班执行情况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加班费每月十五日前由人力资源部做表,经审批后由财务部统一发放。  

4. 学院总值班、学生工作值班无需履行审批手续,学院总值班由院长办公室制表,学生工作值班由学生指导部统一每月制表,由分管院长签字后报送人力资源部核算加班费。  

5. 加班的教职工必须及时打考勤卡,以备查;确有原因不能打卡的,由相关负责人统一把不能打卡教职工的名单及事由提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没有打卡或没有事前批准的不视为加班。  

6. 公休日、节假日、学院假期出差以及假期时间在校内外完成学院交办的工作视为加班。上述时间学院统一安排正常上班的不作为加班。  

7. 有条件不坐班的教师加班原则上安排串休,不计算加班费。  

8. 加班费的标准暂按每天50元。  

9. 各部门要对加班严加控制和审核,如发现有不实情况,将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职工管理处分暂行办法》处理,人力资源部将不定期对加班情况进行检查。  

10. 晚上上课的教师因计算工作量时已有考虑,因此不再重复计算加班费。
七、探亲假  

1. 教职工实行探亲假制度并安排在学院寒暑假期间进行。  

2. 在学院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未婚教职工,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教职工每四年享受探亲假一次。探亲的对象指父母、爱人,父母或爱人因工作地变化,必须在工作地工作满一年后,教职工方可到变化后的探亲地探亲。 

3. 不包括去国外探亲。  

4. 试用期教职工不享受探亲假。  

5. 探亲假按《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职工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报销往返路费;每年四月和九月集中办理两次,过期不再办理。
八、产假  

1. 女教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为十五天)。难产(含剖腹产)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  

2. 女教职工晚育(二十三周岁零九个月以后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六十天。 

3. 女教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4. 育龄妇女上环,持医院证明休假两天。  

5. 晚育的,男教职工享受护理假期七天。  

6. 产假期间,女教职工的工资及享受护理假的男教职工护理假期期间工资均由保险公司按规定发放。  

7. 学院给予初婚首胎的女教职工200元礼金。
九、婚丧假  

1. 教职工结婚休假三天。晚婚的(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教职工休假十天,婚假只能一次性连续休完。自结婚证领证之日起超过两年不休婚假的不再享受婚假。  

2. 教职工直系亲属(含父母、子女、配偶父母)死亡时,丧假三天;直系亲属在外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3. 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常,并给予200元礼金。
十、假期计算  

事假、病假、婚假、产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日、法定假和寒暑假在内。丧假包括寒暑假在内,但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十一、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1. 所有教职工事假均须事前办理书面请假及批准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普通教职工事假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5天之内(含5天)分管副院长同意后经主管行政的副院长签字批准;事假超过5天由院长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的由分管副院长批准,3天及以上的由院长批准;院级干部请假,需院长审批。  

2. 病假1周之内(必须有正规医院的病休诊断证明,下同)(含1周)由部门负责人批准,病假一个月内的由主管行政的副院长审批,超过一个月由院长批准。部门负责人、院级干部病假需院长审批。  

3. 产假、婚丧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4. 上述各类假均需填写《请假审批表》,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否则以旷工处理。  

5. 教职工请假被批准后,其工作要有交待,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十二、出差  

1. 外出参加会议、出差的教职工由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院长批准;部门负责人出差三天以上(含三天)均需院长审批。  

2. 教职工出差均需填写《出差审批表》,作为报销差旅费的依据,无《出差审批表》财务部门有权不予报销。
十三、探亲假、产假、婚丧假仅适用于人事关系调入学院的教职工。
十四、教职工出勤情况将作为对教职工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五、各级负责人要以身作则,保证考勤管理制度切实有效执行。
十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原《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人员考勤管理规定》及《关于教职工加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04年10月  

2007年9月 第1次修订  

2008年11月第2次修订  

2009年2月第3次修订 

2010年12月第4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