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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违规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时间   2014年12月08日 15:03
作者    责任编辑   冯英豪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教职工违规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的管理,保证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等各项工作秩序,教育和促进广大教职工遵纪守法、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严肃学院各项工作纪律,预防和处理教职工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我院教职工是指在我院工作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三条 对教职工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1. 认真对待,违规必究;   

2. 实事求是,及时处理;   

3. 依据充分,处罚适当。
第三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界定 

第四条 我院教职工有下列违法、违规、违纪、失职、渎职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违纪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学院将视其具体情节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理: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   

2.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给学院造成损失的;   

3. 工作时间内的,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4. 不按相关规定办事,违反操作程序,工作粗心大意,造成消防、环保、维修、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致使人员受到伤害或污染环境,给学院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后果的;   

5. 违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6. 弄虚作假,欺骗学院,情节比较严重或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7. 贪污、挪用、侵占、破坏学院财产和其它能源、资源,盗窃学院和他人财产的;   

8. 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9. 挥霍公款,浪费学院资财的;   

10. 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侵犯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的;   

11. 泄露国家秘密,或泄露学院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12. 发生教学责任事故的;   

13. 有其它违反学院有关纪律的行为的。
第四章 处分种类 

第五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行政处理,按其情节轻重程度依次给予下列处分:通报批评、留校察看、解除聘用合同三种。留校察看、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归入个档案。
第五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通报批评”:   

1. 在校园区等公共场所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的;   

2. 损坏学院的公共设施和校园环境,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 在公共场合或办公室恶意辱骂他人或使用污秽语言,造成不良影响的;   

4. 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的;   

5. 在学院宿舍、教学楼等院内场所违章用电的;   

6. 无乘车证乘坐学院班车,造成他人乘车受到影响的;   

7. 未经允许擅自留外人在学院宿舍内住宿的;   

8. 公开议论、传播别人隐私的;   

9. 在办公室发生争吵,影响正常办公的;   

10. 工作失误,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11. 无故旷工一个工作日;   

12. 未经批准在校外兼职上课或经商的。   

第七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有意损坏学院公共设施和校园环境,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的;   

2. 有意损毁学院的公告、布告、通告、命令的;   

3. 在公共场合打人或打架,造成不良影响的;   

4. 扰乱学院教学和机关工作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   

5. 酗酒、赌博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6. 不服从领导和工作安排,无理取闹,造成不良影响的;   

7. 收受、索取学生及家长物品的;   

8. 议论、传播别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   

9. 工作失职,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10. 与他人不团结,严重影响部门或学院工作秩序的;   

11. 无故旷工两个工作日的;   

12. 其他违反学院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1. 参加非法组织或吸食毒品等行为不适宜在学院工作的;   

2. 在公共场合打人或打架,给学院造成较坏影响的;   

3. 考勤代人刷卡、让人代刷卡的或连续旷工超过两个工作日(含两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四个工作日的;   

4. 应聘提供的简历有不真实情况事后被发现或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病休提供虚假证明,弄虚作假,欺骗学院的;   

5. 散布不利于学院的谣言、故意挑拨学院和教职工的关系的或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教职工或学生,影响工作和学院秩序的;   

6. 打击报复或滥用职权侵犯教职工和学生权益,造成较坏影响和后果的;   

7. 在学院经济或其他活动中,行贿受贿,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或贪污、盗窃、挪用、侵占学院财产,假公济私,报销个人费用的;   

8. 工作中严重失误、失职、渎职,给学院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坏影响的,或者不按科学规律办事,违反操作程序,工作粗心大意造成消防、环保、维修、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致使人员受到伤害或污染环境,给学院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9. 泄露学院工作秘密(指未确定国家密级的学院内部试卷以及其他重要的工作秘密)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10. 在“留校察看”期内又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   

11. 受国家治安处罚以上处罚经调查属实的;   

12. 未经批准在校外兼职上课或经商被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13. 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院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九条 教职工违规违纪行为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学院将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六章 处理程序  

第十条 各部门发现教职工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填写《教职工违规违纪处分登记表》并及时上报分管院领导,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分建议,经学院研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人力资源部发现教职工明显违反考勤等规定的,可以按学院相关规定直接提出处理意见,经学院领导研究并审批后发文通报。   

第十一条 对教职工的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人力资源部必须在公布前通知被处分本人,经本人签字,方可以予以公布。本人不签字,认为处分有失公正公平的,学院应立即复议,经复议后,将复议意见通知被处分人,被处分人必须签字,然后进行公布。对教职工的处分决定一般在部门内公布,不在公共场合公布。   

第十二条 在处分决定公布后,受处分者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10天内,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学院应在10天内,给予答复。经学院讨论研究,确属处分不当的,给予重新处理,处分结果通知本人,并按新的处分执行。
第七章 处分决定的执行及期限  

第十三条 受“通报批评”的,当年考核取消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受 “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同时停发当月的岗位工资。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十五条 受“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学院行政人事关系,并从受处分之日起停发工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教职工发生教学责任事故的,依据《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学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受处分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经学院认定的,可减、免原处分。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经学院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大连理工大学院城市学院   

二○○六年五月   

二○○八年十一月第1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