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概况

人事政策
教职工在职进修规定
时间   2014年12月08日 15:02
作者    责任编辑   冯英豪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教职工进修学习管理办法 

安排教职工进修学习是学院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规范教职工进修学习的管理,经学院研究,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学院资助进修

(一)基本原则  

1、根据学院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有计划分期分批进行培养,重点安排优秀专职教师学习提高。  

2、在立足学院培养的基础上,学院将根据学科发展需要,有计划地选拔优秀青年教师进修学习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3、业余进修学习。 

4、在大连理工大学或大连市其它高校进修学习。 

(二)基本条件  

学院参加进修学习的人员,必须要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1、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团结、协作精神;  

2、申请进修学习的专业应与所从事的工作相关;  

3、在城市学院工作满三年,每年工作考核合格;或工作满二年,其中一年工作考核为优秀。 

4、原则上未受过院内处分。  

(三)申请及批准
凡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均由本人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报所在部门负责人,经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 

学院每学期召开一次全院教职工进修学习的工作会,研究讨论并决定参加进修学习的人员名单及相关规定。进修学习人员名单公布后,由个人办理有关手续。  

(四)管理  

1、各部门应根据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和安排本部门教职工的进修学习,对优秀员工优先推荐。 

2、参加学习的教职工,须与学院签订协议书。 

3、各部门要加强对在职学习人员的管理。 

4、参加学习人员应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在职业余学习的教师必须至少完成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二以上,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5、参加学习人员应认真遵守进修学习的有关规定,不得无故中途停止学习,因个人原因未按时毕业者,延长期费用自理。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表现较差者,学院将终止其学习,且学习费用自理。 

6、凡未经申请及学院批准,自行参加学习,学院一律不予承认,产生的后果,由个人负责。 

(五)学习期间的待遇  

1、在符合学院规定的前提下,学习人员在学习期间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2、学习期间,完成规定工作量并符合相应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者,可以申请参评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 

3、学费先由个人垫付,待完成学业后,由学院承担70%。 

二、自费进修

凡未能列入学院进修学习计划,本人急于参加学习的,可以申请自费进修。 

(一)教职工必须在来院工作满两年后方可提出自费进修申请,由所在院(系)、部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院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自费进修的教职工只能在业余时间学习,不得以自费进修学习为由影响工作。 

(三)自费进修的教职工所进修的专业必须和本职工作相关。 

(四)自费进修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 

三、凡在职进修获得的学历学位与工资待遇及工作岗位均不挂钩。

本规定适用于经学院批准的学习人员,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原《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职工进修学习暂行规定》和《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关于教职工自费进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作废。 


附件 

1: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职工进修学习申请表  

2: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职工进修学习协议书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二OO七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