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概况

人事政策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师职称评定暂行办法
时间   2014年12月08日 14:30
作者    责任编辑   冯英豪

根据《辽宁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具体要求(试行)》(辽职改办字[1993]11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批复》(辽教函[2005]38号)、《辽宁省高等学校辅导员评审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试行)》(辽教发 [2008]69号)、《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职工薪酬管理(试行)》(大工城发[2010]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职称评定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绩。
2.按需设岗,按岗聘任。
二、职称评定范围  
人事关系在我院的教职工。
三、职称参评条件
(一)助教、讲师的参评条件及要求
1.参评教师必须首先满足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政治素质高,品德修养好,作风正派,诚实守信,关爱学生,公正公平,谦虚谨慎,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2.考核确定助教、讲师的参评条件和要求
⑴ 助教:取得学士学位(统招本科学历),来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一年,工作评价合格;取得硕士学位(统招)。
⑵ 讲师: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教育教学工作。
3.晋升讲师的参评条件和要求
⑴ 认真履行《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职工教学基本要求》,勤奋严谨,教书育人。
⑵ 具备硕士学位(统招),担任助教职务两年以上(含两年)且其中一年工作评价为优秀,或担任助教职务三年以上(含三年),工作评价均合格;或具有统招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三年以上(含三年)且其中一年工作评价为优秀,或担任助教职务四年以上(含四年),工作评价均合格;或是学院引进的具有五年以上实践工作经验且有学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⑶ 专业教师应独立、系统地担任过二门以上(含二门)课程的讲授工作;辅导教师、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学生工作部、招生就业部、学院团委工作人员须完整讲授过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一门课程,或上党课,或面向学生开展形势政策专题讲座等合计讲授时间超过48学时。
⑷ 学生工作部、招生就业部、学院团委负责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在学院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五年以上(含五年)。
⑸ 近两年来学院导师工作评价、近两年来学院教学测评(专家和学生测评乘权重后的综合得分,下同)、近两年来初级职称期间在学院的工作评价均为合格(含合格)以上。
⑹ 任现职以来,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在有国家正式刊号的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同时署名单位为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的学术或教育教学论文一篇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教材5万字(含5万)以上。
⑺ 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
⑻ 通过计算机相应等级水平考试(计算机及相关专业的参评教师除外)。
(二)其他职称的评定条件及要求
教师系列中的高级职称,教育管理、实验技术、图书管理等系列按辽宁省或大连市的有关规定或通知执行。
四、职称评审机构、申报时间及评定程序
1.评审机构。学院成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具备高级职称的院领导和相关专业教师组成,人力资源部具体组织实施。
2.考核确定助教或讲师的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由个人申报,经教研室、分院(部)审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网上进行公示三个工作日,无疑义后报学院批准确定。
3.晋升讲师的申报时间为每年10月,由个人申报,经教研室、分院(部)审查,人力资源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将通过审核的材料进行网上公示三个工作日,无疑义后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开会评审,评审通过率一般不高于90%。
4.其他职称申报时间按辽宁省或大连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或通知执行。
五、有关说明
1.学院实行评聘分开制度,按岗聘任,以岗定薪,取得较高级职称须经学院按岗聘任后才享受相应待遇。
2.凡弄虚作假者,取消职称评定资格,第二年不得申报。
3.当年工作评价不合格者不得申报职称评定。
4.以考代评取得资格证书的,在满足学院或国家相应职称的任职年限要求后,根据学院的实际岗位需要,择优聘任并享受相应待遇。
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原《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师职称评定暂行办法》作废。  

2005年5月  

2010年12月第1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