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资产管理与监督,规范资产管理行为,明确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及管理责任,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和效率,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现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是指学院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 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元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300元及以上且总价值在2万元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同批同类资产。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对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资产作为低值品管理,对使用期限未超过一年的资产作为易耗品管理。
第三条 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健全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资产管理运行机制;确定资产分类、编码;资产增加、减少、使用、维护和处置的管理;资产清查盘点;资产账务和信息管理;合理配置资产,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 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在主管资产副院长的统一领导下,后勤保障部对学院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各部门为二级资产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资产使用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后勤保障部为学院资产一级主管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是:
1. 制定学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学院资产管理工作体系;
2. 负责做好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指导、监督各部门建立并落实资产管理制度;
3. 负责学院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处置等工作;
4. 负责组织资产验收;
5. 负责做好学院资产的建账、清查、核对以及调剂、报废等日常管理和仓库管理,做好资产盘亏、盘盈等处置工作;
6. 会同二级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学院资产;
7. 负责编报各类统计报表,做好资产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
(二)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可根据资产规模指定一名或多名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同志兼职负责本部门所使用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将指定的兼职资产管理员名单报后勤保障部备案。如遇人员变动,须及时上报并做好资产交接手续。
(三)各部门资产管理员职能是在本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
1.负责本部门所需资产的申购、领用、借用、归还等工作,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2.负责管理本部门资产的明细账、实物,做到账、标签、实物相符;
3.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日常维护和资产维修的报修管理工作;
4.负责本部门资产的盘点、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分类
第六条 学院购置、建设以及通过捐赠等形式取得的资产均应纳入资产管理范围。
第七条 按照《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学院资产分为十六大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土地及植物;
(三)仪器仪表;
(四)机电设备;
(五)电子设备;
(六)印刷机械;
(七)卫生医疗器械;
(八)文体设备;
(九)标本模型;
(十)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图书;
(十二)工具、量具和器具;
(十三)家具;
(十四)行政办公设备;
(十五)被服装具;
(十六)牲畜。
资产的购置
第八条学院资产购置的申请方式主要包括集中申请和日常申请。
集中申请:根据学院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各部门统一申报,由教学研究部组织成立论证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并严格按规定程序采购。
日常申请:各部门根据日常办公需求提出申请,后勤保障部要根据申请部门现有资产的数量及使用情况,判断是否需要新增,是否可以调剂,如果确需新增,则进行流程审批。
第九条 资产的购置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和《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各部门要本着“公事使用、私事禁用、账、物相符、损坏赔偿”的原则管理在用资产。
第十一条资产的使用本着“谁领用、谁保管、谁维护”的原则和“主管领导负责”的原则。个人在用的资产,使用人即为保管人和责任人;部门共用的资产,则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并由部门负责人指定的资产管理员(也是责任人)保管。
第十二条领用人(即使用人)要树立学院资产“安全、完整”的意识,对所使用资产的完整性、完好率负责,服从学院、部门资产管理员的管理。所领用的资产如需出借、调剂或报废等处理都需通过后勤保障部处理,不得私自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资产领用人在领用时必须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如需变更领用人,必须通过后勤保障部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允许私自变更领用人,原领用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如丢失、损坏等的赔偿责任),部门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学院资产总账由后勤保障部统一建账并管理。购置资产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员须仔细核对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出厂号等信息,确认实物与发票、合同、验收单等信息一致后填写入库登记表,办理资产入库手续。信息一旦录入资产总账(即资产数据库)后,不能随意修改,若需修改必须根据相关凭证(如:报失、报废、交接等)进行调整。修改时应注明修改日期,并填写必要的说明。资产总账每学期末进行一次备份并存档保存。
第十五条各部门使用的资产及部门资产分账的管理由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部门资产管理员对资产的购置、获赠、调剂、报废及损坏等情况,要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并定期进行核对,做到账物相符。如有长期不用的设备,应及时报告并退回后勤保障部。
第十六条 后勤保障部将在每年年末对全院的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编制资产盘盈盘亏表,对清查情况做出分析和说明。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提出解决方案。部门资产管理员要配合后勤保障部做好资产盘点工作。
第十七条 后勤保障部应对资产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对本部门的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或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后勤保障部。
第十八条 资产盘点要确保账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作出处理。盘点过程中,对于存在闲置时间较长的资产要做好统计,及时收回,合理调配。对于存在利用率低下的资产,要结合使用部门做出合理规划,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院内人员岗位变更或办公地点发生变化时,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及时通知后勤保障部办理相应的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资产信息发生变动时,资产使用人或资产管理员应及时上报后勤保障部做资产信息变动并更新资产信息。因各种原因离职的人员,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在办理名下资产账、物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六章 资产的保养与维修
第二十一条资产使用部门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养护制度。加强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经常性对资产进行养护。
第二十二条 资产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化、常态化。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强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对上述工作应详细记录时间、内容、参与人员、结果、评价。
第二十三条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派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件、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对于大型、精密、贵重的教学、科研、办公设备的管理细则由对应的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五条 资产损坏时,使用部门要及时报修。
属于校内自行维修的,由后勤集团维修人员负责;
委托校外社会单位维修的,由使用人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报修单》,维修总价在1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后勤副院长审批,维修总价在1万元及以上的由院长审批,经审批后由后勤保障部负责协调维修;
无法维修或无维修价值的,按资产报废流程进行资产报废。经维修人员鉴定,因人为损坏造成资产报废的由责任人按原价折旧计算赔偿,赔偿金交至学院财务部,缴费收据交至后勤保障部,作为日后资产报废依据;
经鉴定维修费用高于资产现有价值的,需报请主管资产副院长决定是否转入报废程序。
第二十六条 出现资产丢失的,使用部门应主动上报。对隐瞒不报的部门或个人,将从重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后勤保障部建立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努力提高利用率。
第七章 资产的调剂与借用
第二十八条学院资产不进行院外调剂。符合院内调剂条件的各部门之间的调剂,需要调剂双方的申报、后勤保障部审核、主管资产副院长批准后,由后勤保障部负责办理资产过户手续。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剂。
第二十九条 借用资产或离校使用资产时,需持书面申请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后勤保障部审核,经主管资产副院长审批后,方可办理出借或离校使用手续。任何借用资产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任何借用资产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借用或离校使用学院资产。
第三十条 归还资产要接受保管员对归还资产的验收检查,并在账目上注明实际归还日期。对于不能按期归还的资产,除在保管账上注明外,应追究借用人责任。
第八章 资产的损坏、丢失赔偿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由以下主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坏或丢失,认定为责任事故,应予赔偿:
(一)不遵守规章制度,未经资产管理员同意,擅自动用资产,造成资产损坏;
(二)未经批准,擅自对资产进行拆卸、改装,造成资产损坏;
(三)将资产挪作私用或私自外借使用,造成资产损坏或丢失;
(四)在实验操作过程中,因指导教师不负责任造成资产损坏,或学生不听从指导教师指导而造成资产损坏;
(五)发现资产部件失灵、残损并会造成可预见的损失而不报告、不采取措施,强行使用,从而导致资产损坏;
(六)管理人员失职,不认真履行领、借、验收、处置等手续致使资产丢失、损坏;
(七)未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防水等安全措施,未能尽到保管责任而造成资产丢失、损失的;
(八)个人使用的资产因保管不妥被盗、丢失;
(九)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丢失。
第三十二条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确实难以避免的,经学院后勤保障部和财务部共同认定后,可免于赔偿。
(一)资产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二)经批准试用,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检修等,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三)由于不可抗拒的外因造成的损坏(如突然停电、停水等);
(四)资产使用年代长,使用频率较高导致的正常损坏;
(五)因被抢、被盗造成的丢失,能提供安全保卫部或公安机关报案证明且不属于责任事故的;
(六)因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三十三条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如实计算赔偿金额:
(一)可由个人携带保管使用的资产,如照相机、录像机、微型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等损坏的、丢失的,当事人应负完全责任,应购回同档次的同类物件或按新旧程度合理计算残值赔偿;
(二)资产零部件损坏、丢失尚可修配的,计算零部件损失价值赔偿;
(三)资产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计算维修费用赔偿;
(四)资产损坏经修复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其质量下降程度计算损失价值赔偿,具体赔偿金额由后勤保障部、财务部、使用部门共同认定并报请学院主管资产副院长批准;
(五)损坏、丢失资产的责任事故,属于多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三十四条 损坏、丢失的资产进行赔偿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鉴定损失,科学合理地估算残值。鉴于国家目前尚无事业单位设备折旧年限和残值计算方法,为便于实际操作,学院参照企业设备折旧或社会行业相关标准。分类制定标准如下:
(一)数码类设备(如PC机和外围设备、数码相机等)折旧年限为5年;
(二)家电类设备(如彩电、冰箱、空调机等)折旧年限为8年;
(三)机械类设备(如各类车床和专业机械设备等)折旧年限为12年;
(四)其它教学科研设备(如专业电子设备等)折旧年限为8年。
第三十五条 各类资产的使用年限自登记入账时开始计算,至损坏或丢失事故发生时为止。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超过使用年限但仍在使用以及实际残值较高的资产,各部门在估价时需会同后勤保障部共同商定。
资产折算损失值的计算:
(一)资产使用未到达折旧年限的:
折算损失值=资产原值×(1-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达到或超过折旧年限的资产折算损失值按其原值的1%-5%计算;
(二)超过使用年限但仍在使用的、稀缺贵重的及实际残值较高的资产,各部门在估价时应就高计算。对超过折旧年限的通用且实际残值较低的资产,在估价时可就低计算。
第三十六条 对涉及能够民用的设备,如: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数码相机、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以及购置时间短、设备价值高的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时,应从严计价赔偿。
第三十七条 发生资产的损坏和丢失等事故,应先采取措施防止损失加大并及时保护现场。资产所在部门要及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损失程度和原因。如因抢、盗造成的损失,应及时向安全保卫部或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和学院相关部门,凭安全保卫部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公安机关立案受理通知书》,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确定使用人或保管人应承担的责任,在两周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报学院主管资产副院长审批,审批结果交后勤保障部进行相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或发生其它重大事故,各使用部门应及时上报各级主管领导和资产主管部门,必要时由后勤保障部会同学院其它管理部门及聘请的专家共同组成调查组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赔偿处理意见确定后,由后勤保障部向院财务部递交《赔偿处罚通知单》,赔偿人必须在2周内将赔偿处罚款上交学院财务部入账。如无故拖延不缴,财务部将从其本人工资中直接扣缴。
第四十条 损坏、丢失责任事故,经学院做出赔偿处理决定后,由后勤保障部会同财务部办理资产注销手续。非责任事故发生的损失,后勤保障部应定期汇总办理资产注销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未交清赔偿款的学生,毕业或转移关系时不能办理离校手续;未交清赔偿款的教职工,不能办理调动或离退休手续,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可从本人工资或其他收入中扣除。
第四十二条 因赔偿金额过大,或赔偿人经济困难,经学院批准的,可以分期偿还赔偿款。
第四十三条 对于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产的处置管理
第四十四条 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报废、报损、出售等。
第四十五条 学院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杜绝违规和流失现象。
第四十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可以申请报废:
(一)达到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
(二)技术落后,不能满足教学科研要求的最低标准和需要,损坏、无零配件、维修费过高、耗能过高、效率太低已被淘汰的资产;
(三)超过使用年限,主要部件陈旧,精度下降,且无法改造利用的资产;
(四)经技术鉴定,确属于质量低劣,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的资产;
(五)严重损坏或经常出现故障,不适宜用于工作或无修复价值的资产;
(六)腐蚀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继续使用容易发生危险的资产;
(七)因自然损坏无法修复且无使用价值的资产;
(八)丢失的资产、损坏后无实体的资产、主要部件不全的资产,丢失或损坏的资产要有充分的证明和说明;
(九)不符合国家颁布的环境使用标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又不能改造达标的设备及其他国家明确规定应淘汰的资产。
(十)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报废,单价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须由所在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第四十七条 资产报废由资产所在部门填报《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报废审批表》,单价在1000元以下或批量总价在1万元以下的,由主管资产副院长审批;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或批量总价在1万元及以上的,须经院长审批。后勤保障部对批准报废的资产统一回收处理。对于不符合报废原则的,后勤保障部将及时通知不予报废。
第四十八条 为了保证资产的账、物相符,仪器设备不办理整机报废留用。确因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而须留用的零配件,各单位应当在《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报废审批表》中说明留用零配件情况,在统一回收时,在回收和处理小组的监督下拆出留用。留用的零配件由使用单位建账管理。
第四十九条 报废资产在审批手续齐全后,其回收和处理由后勤保障部、财务部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回收和处理小组共同负责执行。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回收时应当做到账、物相符,同时办理财务和资产销账事宜。报废资产处理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处理,采取邀标竞价的方式,对报废资产进行变价处理,对收购单位做到价比三家,择优处理;
(二)对于电子类设备的报废,如电脑、传真机、复印机等电子类产品,必须委托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公司统一收集和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于已经不具有残值的资产,可采取零残值的报废方法,如捐赠或抛弃处理等;
(四)对于有残值的资产、零配件及附属物品变价处理收入,统一交学院财务部。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资产在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将责其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学院的资产管理,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更的;
(三)对所管理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四)擅自借用或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院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大工城发〔2014〕11号)《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