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概况

规章制度
大连工程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   2026年06月02日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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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院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院师生的共同责任,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旨在加强学院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学院分管消防安全的学院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微型消防(分)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院安全保卫负责学院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各部门、驻校各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各部门、驻校各单位动用明火和施工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督促、指导消防控制室人员履行工作职责;

(九)组织年度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十)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并确定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保证本部门范围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发现消防设施设备、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设施损坏及时向安全保卫报告;

(五)指定专人为本单位安全员,制定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六)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七)学院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依据相关规定,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体育场(馆)、以及其他文体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图书馆、档案馆;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四)学院党委组织部、学院办公室、教学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等要害、保密部门;

(五)网络及核心机房、实验室、计算机房、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七)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条 在校园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二)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制定防火巡查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

(四)在活动举办前报安全保卫对活动现场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依法应当报请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一条 校内单位进行装修、装饰等活动,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禁止移动、损坏、拆除或自行改造楼宇原有的消防设施或在未经安全保卫或消防机构审批的情况下更改房间用途、设置隔断。施工过程中,需增加安装或改动喷淋、烟感等消防设施的,需向安全保卫提交施工方案并注明相关内容,并委托具备消防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 因教学、科研、实践等需要购买、储存、使用、处置和销毁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生初次进入实验室前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实验室在工作过程中或设备开启使用中,应当安排专人值守,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工作。

第十三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四条 在学院内需要使用明火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院安全保卫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改装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在配电间、锅炉房、消防泵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存放任何物品;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得指使、强令他人从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生产和作业。

第十六条 发生火灾时,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组织疏散人员。

第十七条 在处置火警过程中,安全保卫和微型消防站应立即赶赴火场,迅速组织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维持秩序。任何单位以及个人都有责任配合救火和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九条 学院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宿舍、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还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学院及各部门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学院及各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 学院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利用校园网、广播、电视台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专兼职消防安全员;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微型消防(分)站或志愿消防队人员;

(四)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五)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与安全教育,使师生员工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六条 学院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第七章 消防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消防档案管理由安全保卫负责建立、更新、保管和使用管理。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纸质消防档案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并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装修)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六)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二)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四)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五)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六)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七)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九)火灾情况记录;

(十)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八章 处罚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 学院及各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设施和器材,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等情形的部门和个人,应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对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学院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应承担民事责任。对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处罚和奖励制度。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其他驻校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设施,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照明、消防广播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防火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