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概况

规章制度
大连工程学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   2026年06月02日 09:01
作者    责任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单位主体责任,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的条件保障、宣传教育、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以及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装备设施等。

学校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推进事故隐患整改、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奖励。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安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安委会),负责部署、指导、协调校内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督促指导责任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考核等工作,履行安全监管协调职责,落实校党政有关安全工作意见。

第六条 校长对学校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校领导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学校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工作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安全保卫按要求部署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全校性检查和专项工作检查;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落实、管理网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等;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协助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善后工作,督促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第八条 各责任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各责任单位要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健全责任体系,加强监督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各责任单位的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

第九条 校各级安全分委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依法组织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等,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管理与保障

第十条 各责任单位要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校安委会。

第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完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检查;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要将安全生产教育纳入年度工作和教学安排,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安全文化活动,增强师生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要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生产安全隐患;对存在爆炸、中毒等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危险等级,采取安全措施;对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应急预案;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和登记,实行分级管理。

对一般安全隐患,责任单位要立即组织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任单位要及时向校安委会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牵头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提交校安委会研究整改。

第十四条 各责任单位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识等须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要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

各责任单位动火作业、高处作业、电梯等特种设备作业,要执行有关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各责任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学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应急演练;要在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确保应急物品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同一建筑物内有两个以上责任单位的,单位之间应当明确建筑物公共区域内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对消防设施、电梯等共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管理。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对外发包工程的单位要健全生产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严禁组织大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的贮存、运输、使用,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安全生产考核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受到市级以上表彰,或者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做法在市级以上推广的,经校安委会认定,适当予以加分。

二十 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经校安委会认定为其他需要否决的,按不合格等级评定。

  法律责任

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直接定级责任单位年终考核最低档次,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纪委监察部门要依法对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责任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2025年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