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大连工程学院致力于建设平安校园,为广大师生员工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为维护学院正常的交通秩序等,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学院决定对进入校园的车辆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校园交通安全有序,维护校园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营造平安、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园内所有的机动、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
第三条校园内道路实行“行人优先”的管理原则,机动车进入校内道路行驶均为借道行驶,必须保证行人的人身安全,凡发生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意外,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
第二章校园准入
第四条学院施行校园准入制度。
(一)学院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施行校园封闭管理,进出校园人员、车辆必须经过批准;
(二)为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校园禁止部分种类机动、非机动车辆进入;
(三)对部分车辆实施限制进入或限时通行管理措施。
第五条校园准入办法。
(一)在校园封闭管理期间,行人和车辆进入校园进入校园的批准程序根据当期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其它时间,学院教职员工及服务单位车辆,须到安全保卫处办理车辆信息登记,实行车辆自动识别一车一杆放行制度;外来车辆经校卫队同意可进出校园并按规定缴纳停放服务费;特种车辆(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各类工程抢险车等)执行工作任务时,可免费进出校园;
(三)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原则上每商户只登记一辆车,商户车辆限时进出校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六条禁止进入校园的机动、非机动车辆种类:
(一)两轮摩托车、两轮电动车、助力自行车、电动滑板车、平衡车(含两轮、单轮)以及轮距小于1米的各类有动力三轮车;
(二)自行车、滑板车;
(三)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
第三章行人管理
第七条校园内行人应接受学院校卫队员和安全保卫处工作人员管理。
第八条校园内行人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应靠道路右侧或在人行道上行走;
(二)严禁未经允许在道路上打(踢)球、溜冰等;
(三)不得在校道上成群结队、嬉闹或横占道路,妨碍交通;
(四)穿越道路应注意来往车辆,不应在道路上随意穿行;
(五)不得进入以任何形式封闭的道路和绿地、边坡等非通行区域。
第四章机动车管理
第九条机动车进出校园和进入校园后须服从校卫队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
第十条机动车须在校园内允许通行的机动车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行驶时,驾驶员应自觉遵守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按交通标志、标线行驶,谨慎驾驶,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遇不良天气条件时,机动车应减速行驶以保证行人安全。
第十一条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行驶时,禁止以下行为:
(一)在校园内无证驾车、练车、飚车、试刹车;
(二)酒后驾车;
(三)逆向行驶、超车、超速或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四)鸣笛、使用远光灯;
(五)超载或病车上道。
第十二条严禁履带式机动车在校园内道路上行驶。校内施工车辆、垃圾运送和收集车辆、快递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十三条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校园内部分路段实行禁止机动车通行措施,或在学生上下课高峰期、大型集体活动等人流高峰时段对校园内部分路段实行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四条在校内举办较大规模的会议、活动等,涉及外来车辆较多的,由主办单位提前与安全保卫处联系,以便安全保卫处制定安全方案,组织人员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十五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进出校门时,校卫队员应主动疏导,确保安全通行。
第十六条机动车出校门时,必须配合校卫队员检查,凡携带物品出校门,必须出示相关证明,经校卫队员检查、登记后放行。
第十七条机动车须在规定的停车位停放,不得占用道路、绿地等非指定区停放,严禁在行车道、消防通道上乱停乱放。车辆停放时,须拉紧手刹、关闭电路、锁好门窗,以确保安全。商铺送货车辆须在规定地点停泊卸货。
第十八条确需在校园内过夜的机动车辆,应征得安全保卫处同意,按指定区域停放。
第十九条停放在校园内的车辆安全由驾驶员负责,车内不得放置现金及其它贵重物品,遗失概不负责。
第五章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条允许在校园内行驶的非机动车主要指无动力三轮车、各类手推车等。非机动车进出校园和进入校园后须服从校卫队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非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行驶时,须遵守校园交通标志,靠右行驶,并禁止以下行为:
(一)超速行驶、骑车带人;
(二)双手离把,曲折竞驶;
(三)鸣笛。
第二十二条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须主动下车推行;载物出门时,必须出示相关证明,经校卫队员检查、登记后放行。
第二十三条非机动车应在停车位内顺序停放,禁止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阻碍交通等。
第六章道路管理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道举行集会和进行体育、娱乐活动。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拆卸、移动校园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随意破路断行、在路面形成堆料、占道经营以及其它阻碍交通、占用路面的行为。确需占道施工、堆放物品的,须经安全保卫处批准,须在距离施工现场、堆放物品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及安全设施,并保证警示标志夜间清晰可见。
第二十七条由于天气等原因造成校园内路面积雪、结冰时,各教学楼、公寓楼使用单位负责各自楼宇前后路面的除雪、除冰,主要公共道路由安全保卫处、后勤集团组织校卫队、保洁、维修等工作人员开展除雪、除冰工作。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行人、非机动车违反本规定的,第一次由校卫队等执勤人员当面劝说,第二次通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处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违反本规定的,校卫队等执勤人员视情对车辆驾驶员提醒警示、限制运行或驱逐离校处理,并且取消校内通行和停放资格,列入校园通行授权黑名单。
第三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并且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打骂管理人员的行人、驾驶员,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报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处理。
第三十一条校园内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处理与处罚,由安全保卫处工作人员和校卫队员协助交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违反本规定,造成校园绿化、交通设施等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学院安全保卫处。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