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概况

规章制度
大连工程学院治安保卫管理办法
时间   2026年06月02日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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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校园秩序,保障财产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教职员工、学生、临时工和进入校园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治安保卫工作遵循以预防为主,依靠群众的原则;遵循宣传教育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学院安全保卫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对校园实施治安及安全管理。

第五条学院治安保卫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校卫队管理

第六条校卫队承担着维护校园治安的重要职责,其基本任务是门岗守卫、治安巡逻、维护学院治安秩序等。

第七条招收校卫队员应进行政审,不得招收有劣迹的人员;要进行必要的法律法规和保卫业务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应急救护、安防设备使用等),实行先训练,后上岗制度;鼓励校卫队员学习法律、学习业务、学习科学知识。

第八条校卫队统一着装、集中住宿,实行半军事化管理;执勤时要着装整齐、举止端正、文明办事、礼貌待人;执勤过程中不得嬉戏打闹、吸烟、吃零食、下棋、打牌,严禁酒后上岗。

第九条学院门岗设置校卫队员执勤,校卫队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认真维护进出校园人员、车辆的秩序,并做好核查工作:

1.本校师生员工应凭有效证件(如校园卡、工作证、学生证)出入校园。校卫队员有权查验校园人员的身份证明。

2.外来务工、施工、访学等长期在校人员,应由对接部门向安全保卫部备案,须办理入校申请,入校时由校卫队员核查。

3.本校公务车辆、教职工私人车辆须提前提交常备车辆申请,校卫队员应对无证车辆、可疑车辆进行询问登记(记录车辆牌照、事由、对接部门等)和检查。

4.校外社会车辆(含私家车、货车)原则上禁止入校,确因公务(如物资配送、设备维修)需入校的,须提前提交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入校,离校时主动接受校卫队员核查。

第十条凡出校门岗的各种物资,必须持有学院安全保卫处统一印制的、由部门领导签字盖章的门票,经校卫队执勤人员检查后,方可出门。

第十一条出租车、网约车、无牌照机动车、农用车和载客摩托车一律不准进校。

第十二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时要下车推行,校园内不允许骑行。

第十三条学院门岗值班室严禁留宿他人,无关人员不准进入。

第十四条校卫队员驻校门岗期间要自觉爱护公共财物,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门卫室不准存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物品和他人物品。

第十五条进入校园的人员,应自觉地服从校卫队执勤人员的管理;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进入校内。

第十六条严禁刁难校卫队执勤人员和寻衅滋事。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门岗周边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及停放车辆。

第十八条在新生开学、老生返校、上下课等人流、车流高峰时段,校卫队应增派门岗执勤力量,加强疏导,确保出入口畅通有序。

第十九条校卫队巡逻应采取定点值守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巡逻应覆盖教学区、生活区、办公区、体育场馆、偏僻路段等重点区域和公共场所。

第二十条巡逻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通信、防护和记录设备。每次巡逻应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并填写巡逻记录,详细记录巡逻时间、路线、发现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校卫队安排人员昼夜 24 小时在校园内机动巡逻,其基本任务是:

1.及时发现、汇报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案件和治安情况。

2.查处违停、超速、驾驶禁行车辆等交通违规行为。

3.清理乱设摊点、占道经营的小商贩,禁止张贴野广告。

4.对校内重点区域和公共场所巡逻,及时发现和清除安全隐患,预防和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第二十二条巡逻过程中发现突发事件、治安事件、火灾隐患或收到师生求助时,应立即采取初步处置措施(如保护现场、疏散人员、控制事态等),并第一时间向安全保卫处报告,按指令进行后续处理。安全保卫处接报后应迅速响应,并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如发生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校卫队在执勤过程中如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其他难以处理的重大事情,要及时报告安全保卫处;在执勤过程中不得擅自罚款和没收物品,不得擅自处理违禁物品;严禁打、骂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巡逻过程中除履行必要的治安管理职责的同时,应积极为师生提供必要的服务,如指引、救助等,树立校卫队良好形象。

第二十五条校卫队执勤人员要按时交接班,按规定到指定的部位执勤和巡逻,不得擅离职守,执勤期间禁止从事娱乐活动。

第二十六条要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及时做好值班记录。

第二十七条安全保卫处应对校卫队各个岗位的值班值勤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校园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宿舍、运动场所、食堂、商店等场所的内部安全管理,由相关负责部门根据学院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并由安全保卫处给予安全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安全保卫处每月要对各部门进行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的状况进行安全检查,把预防措施落到实处。

第三十条校园环境管理:

1. 在校园内临时性经营活动必须经安全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不经批准摆摊设点。

2. 禁止在校园内随意张贴广告、通知、海报等;禁止在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乱刻乱画。

3. 严禁在校园内进行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4. 校园内不得违章建房,乱建棚厦、摊亭。

5. 校园内不得随意停放机动车辆。

第二十七条 校园商业经营、服务网点安全管理:

1. 校园商业经营者要积极参加学院的治安综合治理活动,每年年初与安全保卫处签订“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2. 校园经营场所要定期接受安全保卫处的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隐患。

3. 校园内的食堂、餐馆、饮食摊点一律不准出售任何酒类。

4. 对未经学院允许而在校园内开设的经营项目,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退出校园。

第三十一条凡要进入学院从事较长时期相对稳定的各种劳务和经营的外来单位法人和全部人员,都必须到安全保卫处履行登记审批手续和个人信息登记手续;外来单位要制定出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批准手续和人员备案材料报安全保卫处备案,个人由学院发给临时证件。

第四章 重点要害部位管理

第三十二条重点要害部位是指对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起决定性作用或重要影响的部位。如:院领导办公室、档案馆、图书馆、财务处、计算机房、学生公寓、食堂、水泵房、配电房、锅炉房等部位。

第三十三条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严把用人关。加强重点要害部位工作人员管理和政治思想、安全知识教育,增强敌情观念和安全意识,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1.重点要害部位所雇用的临时工,必须有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效身份证、一寸照片2张、聘用部门开具的聘用证明,并由聘用部门到安全保卫处办理重点要害部位档案登记。

2.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调离或辞退后,聘用部门应及时到安全保卫处办理相关登记变更手续。

3.发现不适合在重点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采取妥善措施调离重点要害部位或予以辞退。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经常开展安全检查,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重点要害部位所属单位党政一把手为安全第一责任人,逐级签订《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重点要害部位直接责任人。

2.建立重点要害部位值班、巡查制度,认真填写值班、巡查记录,单位主要领导和安全保卫处不定期检查值班情况。

3.个别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三十五条不在重点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不得无故进入重点要害部位。特殊情况要进入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领导和安全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三十六条重点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应科学用电、用火,熟练掌握报警、灭火和自救逃生的常识与技能,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等“四防”工作。

第三十七条建立重点要害部位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并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安全保卫处报告。

第三十八条重点要害部位安装的各种技术防范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安全保卫处允许,不得私自挪用或拆卸。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依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文化活动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举办大型文化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举办活动三日前到学院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校园文化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负责维持现场秩序,保证安全;确需安全保卫处提供帮助的,应该在办理报批手续时提出具体意见。

第四十二条举办舞会或放映电影、录像的部门,要提前报安全保卫处进行安全检查,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场所举办。

第四十三条公告栏是学院有关部门发布通知、告示、启事等信息的专用设施,非经学院有关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得拆迁、损毁;告示、通知、广告等应张贴在公告栏内,禁止在公告栏以外的其它地点张贴。

第四十四条禁止院外人员在公告栏内张贴广告。未经学院有关部门审查、批准,院内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在院内散发印刷品、宣传品。禁止任何人在院内张贴或散发反动、淫秽、封建迷信、侮辱或诽谤他人的张贴物、宣传品、印刷品。

第四十五条在院内举行集会、游行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在院内组织讲座、报告、演讲等活动,组织者应提前三日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七条学生成立社会团体,必须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报学院团委同意后方可。

第四十八条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学院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

第四十九条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辽宁省人民政府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经学院办公室许可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自行要求进入学院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经学院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入学院;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院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报告安全保卫处,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院。

第五十条对来自境外的电传、电子邮件及印刷品中有不健康及反动内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上缴安全保卫处,不得私自留存和传播。

第五十一条在校园内,严禁任何人在计算机上玩反动、淫秽以及不健康的游戏,不准从互联网上私自下载、留存、传播含有反动、迷信、不健康内容的东西。

第六章外籍教师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外籍教师应遵守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大连市、开发区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以及学院的相关制度。

第五十三条外籍教师在校期间如离开大连地区,应向学院外事管理部门报告,以防发生意外。

第五十四条外籍教师不得散布有损我国主权的言论或传播宗教、迷信、淫秽的图书、照片、录音、录像带等。

第五十五条外籍教师住所的管理人员应对到公寓内访问外籍教师的人员进行登记;外籍教师的客人如需留宿,须经学院外事管理部门同意。

第五十六条在学院公寓住宿的外籍教师原则上不准许在外留宿,若在外留宿,需提前报学院外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七条学院鼓励各级治保工作人员和守卫人员见义勇为、尽职尽责、忠于职守;凡为维护校园治安安全贡献较大、事迹突出的治保工作人员,由学院给予通报表扬,并授予荣誉证书,并给予人民币奖励。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人员,适用校纪或其他行政处罚。凡因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导致发生重大盗窃案件、火灾、破坏和其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以及因教育管理不力,本部门违法违纪情况严重,以致发生可防性的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给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损失或个人健康造成损伤的部门或有关责任人应赔偿损失,对个人可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凡在院内盗窃、破坏学院财产或个人财产的,由责任人按其价值的一至五倍赔偿损失,并可给予校纪或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对在校园内扰乱治安秩序不听劝阻的、打架斗殴的、寻衅滋事的、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使用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安全的、违反学院内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的、出售、出租或者传播不健康的录像、书画及其他物品的、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校园秩序、校园治安的,以及其他危害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校纪或行政处罚或上报公安机关处理。



2005年9月

201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22年10月第二次修订

2025年11月第三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