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维护学院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校园秩序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卫生与食品安全等涉及师生员工人身与财物安全的各类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级部门、驻校单位及校内各类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旨在明确安全管理工作任务,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保障体系,做到安全监管全覆盖。
第二章任务和原则
第五条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安全教育。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预防和减少违规和违法犯罪行为。
(二)维护校园稳定。严防境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等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调查与处置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调解处理内部矛盾纠纷,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三)严格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治安、消防、交通、信息网络、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各类案件或事故。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果断及时地处理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突发事件。
(四)协助查处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校内及与学院有关的刑事、治安案件、安全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校园安全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对校内有轻微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五)参与综合治理。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
(六)完成其他安全管理任务。
第六条学院安全管理工作重点。
(一)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监督检查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二)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制定各种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加强学院重点、要害部位的治安、消防管理,保障食堂、宿舍、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和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安全;
(四)保障大型活动安全。
第七条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大力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努力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必要的防范技能。
(二)依法治理。严格依据国家和相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实施管理,积极协助地方政府管理部门严格执法。
(三)重点保障。贯彻“安全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各部门把安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增加投入,重点保障,齐心协力抓安全管理工作。
(四)落实责任制。落实岗位责任制,采取分级管理措施,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做到“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
第三章管理体系
第八条学院法定代表人是学院安全责任人。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院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院领导是分管安全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学院建立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分委员会、安全工作小组、教职工四级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十条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学院安全最高管理机构,下设8个分委员会,具体如下:
(一)治安、消防、防灾及校园安全分委员会;
(二)实验室安全分委员会;
(三)公共卫生与食品安全分委员会;
(四)基础设施维护安全分委员会;
(五)学生安全分委员会;
(六)意识形态安全分委员会;
(七)交通安全分委员会;
(八)网络安全分委员会。
各安全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负责人由学院党政办公室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安全保卫处作为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归口负责学院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学院各安全分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自分管工作的日常安全管理,各安全分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是分管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三条各分院、部门独立成立各自的安全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组长由各分院院长、各部门主任担任,成员为各分院、各部门全体人员。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文件精神,接受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工作指导;
(二)加强完善学院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设、校园安全文化建设;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各安全分委员会和二级单位履行相关安全管理职责;
(四)组织安排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学院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各安全分委员会共同职责。
(一)贯彻执行分管领域国家有关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细则及相关技术标准;
(二)定期召开安全会议,部署安全工作,落实安全责任;
(三)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监督落实整改;
(四)建立健全安全应急体系,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提交事故调查及处理报告。
第十六条治安、消防、防灾及校园安全分委员会职责。做好校园治安防范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处置各类治安案件;履行校内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监督、检查活动主办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学院重点部位和公共区域的视频监控等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负责校园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校园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完好有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演练,进行校园各类临时动火作业审批及公共房屋修缮改造消防审核、备案;围绕水灾、地震、气象灾害等内容持续做好防灾减灾安全建设,设立相应安全标志;灾害发生后,及时采集信息,准确上报灾情;负责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储备管理与更新补充。
第十七条实验室安全分委员会职责。制定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隐患综合治理。
第十八条公共卫生与食品安全分委员会职责。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预案演练,做好公共卫生与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传染病防控知识教育活动;做好全院范围内“灭四害”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第十九条基础设施维护安全分委员会职责。监督落实基础设施施工中的安全措施,确保在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协助电梯日常使用管理;保障电力运行安全和楼宇内用电安全;确保学院运行必需的水源安全。
第二十条学生安全分委员会职责。制定学生活动和学生宿舍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学生活动、学生宿舍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制定学生各类活动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预案,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预案演练。
第二十一条意识形态安全分委员会职责。组织法制教育、国家安全教育;防范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活动,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做好校园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交通安全分委员会职责。确保班车交通安全,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网络安全分委员会职责。制定学院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网络基础设施的定期检查和日常维护;负责网络的日常管理和网络技术防控体系建设;负责学院网站的登记、备案工作;制定学院网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做好预案演练和人员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安全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在本部门实施、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本部门教工安全教育及各办公室安全用电、防火、防盗、安全隐患排查等各项安全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隐患治理
第二十五条安全管理委员会根据学院的发展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制度及规范。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
第二十六条安全管理委员会于每个学期开学前和放假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各安全分委员会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或上级部门要求,不定期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安全管理委员会及各分委员会应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台账。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八条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相关责任部门应当立即向主管学院领导汇报并按程序进行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遇危及安全不能及时处置的紧急情形,可以采取设备停止运行、封闭现场等必要临时措施。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应当指派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检查及处理情况如实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或举报。
第三十一条安全管理委员会设立公开报告和举报途径,及时受理并调查核实报告或举报事项,督促落实整改。
第六章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安全管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各部门在职责范围组织制定安全事故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三条发生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按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和相应负责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四条接到事故报告后,主管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并向上级组织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三十五条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安全管理委员会组建事故调查小组,负责进行事故原因调查、财产损失核定,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八条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学院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进行经济赔偿。
第三十九条安全管理委员会及各分委员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事故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
第七章考评与奖惩
第四十条安全管理工作是各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年终工作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考评达标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评不达标的部门,视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学院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经费投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四十二条学院建立安全管理奖惩机制。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部门或个人,学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发生安全管理责任事故的部门或个人,坚持“一票否决制”;学院把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作为职工晋升评优、单位评优以及领导班子和干部个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三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维护校园安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院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并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