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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统战类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26年04月16日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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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立足我校统一战线理论研究实际和改革发展热点难点问题,支持民主党派、无党派教师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建言献策水平,进一步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统战类课题包括省、市、校三级统战工作创新课题、统战理论政策研究课题;省、市级党外知识分子建言献策课题。

第三条 统战类课题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各分院、部门在课题管理、经费使用和监管等方面各负其责、协同合作。

第二章 课题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申报程序

1.统战部根据省、市相关部门的申报通知,做好全校院申报组织工作;

2.各分院、部门根据申报通知组织本单位教师进行申报;

3.申请人按要求填报立项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

4.统战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经学院审批后统一上报至上级部门。限额申报的课题和院级统战理论研究课题由统战部组织进行评审,报学院审批后上报或立项。

第五条 统战类课题的申报应面向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学院统战工作现状和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实际,集成院内、院外优势资源,开展有组织的创新研究。

第六条 各分院、部门推荐申报统战类课题时,要综合考虑申请人和研究团队的研究能力,指导和协助申请人科学规范地做好课题申请书编写等工作,确保课题质量和材料的真实性。

第七条 学校收到统战类课题立项批复文件后确认课题立项,纳入学校统战类课题管理。

第八条 院级统战类课题实行年度立项制。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的基本职责

1.直接负责课题实施,确保课题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严格按照课题研究计划和立项要求开展研究;

3.如实汇报课题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4.自觉接受统战部对课题研究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及时了解课题执行进度和进展情况,督促课题负责人按进度完成各项研究内容,对课题研究过程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课题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课题组不得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对研究成果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课题结项

第十二条 统战类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要按照结题通知要求做好结题验收准备。

(一) 校级统战课题结题要求

1.提交研究报告 1 份(须经“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检测, 重合度不得大于 30%);

2.理论研究课题需在全国公开刊物发表相关论文 1 篇。

校级统战理论研究课题结项,由统战部组织评审,学校审批通过后结题。

(二)市级以上(含市级)统战类课题结项要求

按照上级通知要求准备结题验收材料,经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初审、统战部审核后上报上级部门,经上级部门审批通过后结题。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不得无故变更、中止或拖延课题, 确实需要变更、因故不能按期完成或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按各级结项通知要求处理。

第五章 课题经费

第十四条 为提高教师积极性,学校每年划拨专项经费作为统战类课题的资助经费,由统战部负责管理。资助经费的使用须严格遵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按预算支出。

第十五条 统战类课题资助经费标准

统战类课题按每项提供 5000 元资助。

第十六条 资助课题经费立项后拨付,因故终止执行和撤销的统战类课题,学校将视情况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经费。

第十七条 统战类课题资助经费的主要使用范围为: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实验费、资料费、复印费、论文版面费和课题项目鉴定费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统战类其他项目根据研究内容,结合本办法研究确定具体事宜。

第十九条 统战部负责课题成果的转化运用,课题负责人有责任配合统战部从事此项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统战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