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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程学院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   2026年06月11日 13:34
作者    责任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工作,保证采购项目质量,明确采购流程,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大连工程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服务包含物业管理、搬家、大型活动、印刷、设备维修及维护、电梯(起重机)维保、汽车保险、资产处置等。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货物包含设备、图书、燃料、器械等货物。设备包含专用设备和一般设备,包括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和后勤服务使用的设备(含家具)及其附件、软件等。软件包括商业软件和委托开发软件。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工程包含:

(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及其相关的工程、货物和服务;

(二)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进行的改建、扩建、修缮、装修、拆除等及其相关的服务。

第五条使用学校资金,项目预算金额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集中采购;未达到限额标准的,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指导项目申请部门或后勤保障处进行分散采购。各部门计划外的临时采购,根据项目预算金额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确定不同采购方式。

第二章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一)服务采购项目

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年度服务费在5万元以上的。

(二)货物采购项目

1.单台(套)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及附件;

2.单套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商业软件或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委托开发软件;

3.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

(三)工程采购项目

1.单项估价在5万元以上的基建、基建配套、物资和勘察、设计、监理等;

2.单项估价在5万元以上或年内同种项目累计10万元以上的建筑物装修、改造、修缮、拆除等工程;

3.单项估价在5万元以上或年内同种项目累计10万元以上的公共设施维修、维护、保养、绿化等工程。

第三章 采购主体与采购方式

第七条单项或批量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方式。货物、工程和服务单项或批量为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预算项目必须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八条单项或批量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后勤保障处或申请部门进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网上比价和直接采购等方式。

单价或批量总价在1万元以下的非资产类采购项目,申请部门可以网上比价方式采购或直接采购;资产类采购项目由后勤保障处统一采购。

单价或批量总价在1万元至5万元的采购项目,后勤保障处按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确定的采购方式采购,以竞争性谈判或询价为主。询价由后勤保障处和申请部门共同进行,原则上应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竞争性谈判由后勤保障处组织采购申请部门主管校领导、申请部门和后勤保障处成员,共同进行商务谈判。本着质量优质,价格合理、服务良好的原则,共同拟定经销商和成交价格,经校领导批准,最后签订相关合同。

第九条对一些零散、常用的货物或服务选择定点供应商方式进行采购。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和后勤保障处组织考察拟定定点供应商并提出详细的书面意见,报主管采购和财务副院长审核批准后,与供应商签订协议。对供应商进行登记、定期复核。

第十条所有与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投影机等)相配套的耗材及其它常用的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的分散采购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后勤保障处统一定点采购。

第十一条实验室专用的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采购每学期末由工程实践中心申请,校领导批准后由后勤保障处和工程实践中心共同进行询价采购。

第十二条学校党建活动、工会活动、学生活动,各类会议、接待、比赛等非资产类采购,由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核,校领导审批后申请部门可直接采购。单价或批量总价5万元以上具备条件者,应采用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

第四章采购流程

第十三条各部门根据教学及工作需要,在每年年底前制定出下一年度采购计划,次年春季学期开学进行采购项目申报。单价或批量总价5万元以上的实验室采购项目和基建项目由教学研究部汇总整理,组织项目论证;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拟定采购方式,报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集中审批后,组织采购。项目未经或未通过可行性论证,不予采购。

第十四条临时项目和日常采购项目按预算金额高低履行相应报批手续。单价或批量总价1万元以下采购项目由申请部门填写《大连工程学院项目申请单》,由主管副院长、主管财务副院长和主管采购副院长审批;单价或批量总价1万元以上采购项目由申请部门填写《大连工程学院采购申请表》,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核,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由院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需集中采购的项目获批后,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按照审定的采购方式和工作程序组织集中采购,将采购结果以成交(中标)通知书形式告知供应商或承包商并在学校网站发布。

第十六条分散采购项目获批后,后勤保障处或申请部门按审定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或自行采购。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中所述“以上”包含本数在内。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7月

2023年11月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