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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程学院控制吸烟管理办法
时间   2026年06月11日 08:38
作者    责任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大连市控制吸烟条例》,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预防火灾事故,更好地创建无烟校园、文明校园,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内所有建筑物内一律禁止吸烟。

第三条学校控制吸烟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个人自律、互相监督的原则,坚持人人都是践行者,人人都是监督员。

第四条学校后勤保障处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控制吸烟措施

第五条学校各级干部要带头执行本办法,大力开展禁烟宣传教育活动,使每位教职员工和学生能够深入了解吸烟带来的危害,动员更多人加入到戒烟、禁烟的队伍中。

第六条全体教职员工应自觉加强健康知识的学习,懂得吸烟危害健康的道理,自觉带头禁烟,规范自身行为,在禁烟工作中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并积极教育、引导学生远离烟草危害。 

第七条学生积极参与禁烟工作,严格遵守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第八条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禁烟工作计划或制度,设置专人负责本部门禁烟工作,积极创建无烟部门。办公室、会议室不设烟灰缸。

第九条禁烟区内,所有人有权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或责令其离开禁烟区;禁烟区内任何人不得向他人敬烟,不得劝说、鼓励他人吸烟,不得接受他人敬烟。

第十条禁止在校园内私自销售烟草制品及电子烟等相关产品。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校内醒目位置由相应职能部门制作设立禁烟标志牌,宣传栏张贴烟草危害的宣传海报,利用广播和网络等形式进行禁烟宣传。校园内禁止张贴烟草广告。

第十二条教学管理部门应当将禁烟教育内容纳入学生健康教育的教学计划。

第十三条开展“世界无烟日”宣传活动,鼓励和帮助吸烟者放弃香烟,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十四条建立志愿者队伍,为吸烟者提供戒烟帮助,对控制吸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检查员对禁烟场所进行日常监督外,还将通过各处摄像头对吸烟行为进行监控。

第十六条各部门所属教职员工违反本办法,以劝阻、教育为主,如经教育不改者,将视情节轻重,在其所在部门对个人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学生违反本办法,以劝阻、教育为主,如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各相关部门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工作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班级每月累计达到五人次,对其所在班级通报批评。学生班级每年因此被通报批评达到三次(含三次),取消该班级年内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后勤保障处定期检查本办法执行情况,向党政联席会作出奖惩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5月31日起施行。

2024年5月31日